《区政府关于公布通州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4-28 09:56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编制背景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补偿;2021年施行的《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全省片区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不得连续重新公布”。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25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2026年全省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进行调整。同时,我区上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通州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通政规〔2024〕1号)已于2025年12月31日届满。为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确保土地征收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结合通州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区对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调整,制定并公布本《通知》。

二、编制过程

依据省政府苏政规〔2025〕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严格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序推进各项编制工作,具体如下:

一是精准测算,夯实基础。严格对照省、市相关要求,统筹考虑通州区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结合上一轮标准实施情况,对我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重新测算,测算依据充分、结果贴合地方实际,能够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核心利益。

二是广征意见,凝聚共识。《通知(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道)的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合理建议及时予以完善落实。同时通过南通市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反馈。

三是听证论证,防范风险。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相关单位、镇村代表、农户及企业代表参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步通过走访调研、调查问卷、专家论证等方式,开展《通知(征求意见稿)》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综合评估结论为低风险,为政策平稳实施筑牢基础。

四是合法审查,规范决策。区司法局对《通知(征求意见稿)》开展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南通市政府汇总上报省政府,于2026年4月中旬获省政府批复同意(苏政复〔2026〕15号)。

五是正式公布,落地实施。经省政府批准后,我区正式印发《区政府关于公布通州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确保政策规范落地、执行到位。

三、编制内容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2000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26000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26000元;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标准为每亩52000元;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标准为每亩36400元。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可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参照我区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如上级单位部门规定的标准高于我区的,执行上级单位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青苗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涉及的青苗补偿费按照附件所列标准执行,一般大宗农作物为每亩1400元。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所有权人协商搬迁补偿事宜。未规定补偿标准的青苗以及青苗所有权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青苗所有权人协商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由区价格认定中心作出价格认定,认定结果作为补偿标准。

(三)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建构筑物等的搬迁、补偿安置标准参照《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通政规〔2021〕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执行期间若有调整按区政府公布的新标准执行。

(四)其他

1.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规程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16号)等文件执行。在征地批后实施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结余部分纳入区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不足部分通过征地补偿调剂金账户统筹补齐。

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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