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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解读《关于做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6-21 16:15:2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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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为充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制定《关于做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对该《通知》解读如下: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原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条例在实施中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增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有的行政机关存在公开内容不全,深度不够、质量不高等问题,不能满足群众需要;二是依申请公开制度实施中,有的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反复、大量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或者要求为其搜集、整理、加工政府信息,占用了大量行政资源,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由于制定条例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刚刚起步,尚处于探索阶段,有些制度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二、《条例》主要内容及修订特点

《条例》分总则、公开的主体和范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和保障及附则等六章,共56条。

修订的主要特点体现在6个方面。

1. 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条例》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行政处罚等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公务员招考等十五类信息,并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与否的界限,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2. 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在线服务水平。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政府服务“网上办、马上办”成为发展趋势。《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的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3. 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新《条例》删除原《条例》第十三条申请政府信息需提供自身生产、生活、科研“三需要”的限制条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同时,对于少数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

4. 完善依申请公开程序规定。《条例》明确了公开申请提出、补正申请内容、答复形式规范、征求意见程序、提交时间起算等内容,其中答复的时限由15个工作日延长为20个工作日,对答复的情形也进一步细化,并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5. 强化便民服务举措。《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在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政府信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

6. 进一步加大落实监督保障力度。《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新增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从五个方面,对做好新《条例》贯彻实施各项工作要求进行明确。

1. 迅速部署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制订贯彻实施方案,压实工作责任做好新旧条例衔接过渡工作,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

2. 认真组织新《条例》学习研讨。组织工作人员全面熟悉掌握条例各项规定,确保学深学透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加强对新《条例》的宣传解读,为贯彻落实新《条例》营造良好氛围。

3. 努力提升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实效。加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优化调整主动公开栏目设置,对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予以充实。加大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公共资源配置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扩大公众监督,增强公开实效。加强区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推进政务公开体验区建设,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服务。

4. 严格按照新《条例》规定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严格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程序,减少因程序失当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努力降低全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纠错率、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

5. 夯实政务公开工作基础。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明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在编工作人员,确保有专门力量开展工作。尽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监督促公开,以公开促落实。

(责任编辑:顾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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