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绿色建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2021年11月6日通州区人民政府通政规〔2021〕9号文发布 自2021年11月6日起实施)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绿色建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区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6日
通州区绿色建筑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稿)
为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州区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营、改造以及对绿色建筑发展实施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二条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立项
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立项报告时应当设立绿色建筑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工程选用技术和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予以公示,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第三章 设计与审查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等文件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大型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20000㎡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中的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商品房住宅按照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鼓励按照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城区、南通高新区商品房住宅按照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小区及农民集中居住区)鼓励按照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
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综合整治及抗震加固时,应当同步实施绿色改造。
第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应当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要求,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第八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规划技术审查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向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核查备案。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选用国家、省级及地方绿色建材推广目录中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
(一)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节能门窗等节能技术与产品;
(二)采暖(空调)系统调控、计量、节能技术与产品;
(三)太阳能(光伏、光热、光储)、空气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与产品;
(四)低影响开发(海绵城市)设施、雨水收集、可再生水综合利用等节水技术与产品;
(五)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绿色建材技术与产品;
(六)垃圾分类收集技术与产品;
(七)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它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产品和材料。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经审核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设计要点进行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筑,纳入绿色建筑项目统计范围。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6个月内,向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机构申请绿色建筑预评价标识证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不得低于原设计审查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并提交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同时将审查意见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施工与验收
第十三条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绿色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制定详细的绿色施工方案,方案应当明确降低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等要求,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监理,并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档案。
第十六条 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6个月内,向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机构申请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证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绿色建筑等级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
第二十条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用于绿色建筑技术推广、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墙体材料改革、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运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生态城区示范以及绿色建筑宣传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本区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一)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二)获得三星级竣工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资金奖补;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在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中相应加分;
(四)在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的绿色建筑,屋顶和墙面的绿化面积可按照《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DGJ32/TJ169-2014)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折算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适应本地气候类型和节能减排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研究开发成果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市通州区绿色建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通政规〔2014〕1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实施的建设项目,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