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污水处理服务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2023年6月13日通州区财政局通财规〔2023〕1号文发布 自2023年7月13日起实施)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鑫汇集团:
《南通市通州区污水处理服务成本规制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13日
南通市通州区污水处理服务成本规制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保障我区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及设施设备稳定运行的长效管理机制,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益,促进污水处理提质增效,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 151号),南通市财政局、市政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南通市污水处理服务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通财规〔2020〕1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城乡水务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办发〔2021〕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通州区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水务公司)及其下属污水处理厂(站)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州城区、镇(街道)提供污水处理和收集排放服务成本的核定和管理。
第三条 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费用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费用应与污水处理、收集、排放过程直接相关,并按照规范、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
(三)历史成本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费用应以规制期前三年的历史成本为基础,计入当期定价成本;无历史成本的费用,按(一)、(二)原则计入。
(四)分厂核定原则。遵照原污水处理事权和支出责任,实行网随厂走、一厂(站)一价,分服务区域和污水处理厂(站)核定计入成本规制的费用。
(五)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与降本增效挂钩,鼓励污水处理厂(站)在保障稳定运营和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益。
第四条 污水处理服务成本由污水处理环节成本、污水收集排放环节成本构成。
(一)污水处理环节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发生的各项支出。
1. 污水处理环节生产成本。指污水处理厂(站)生产运行发生的费用。包括药剂费、动力费、水费、污泥处置费、日常维修费、大中修费、职工薪酬、劳务费、保险费、监测检验费、机物料消耗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
2. 污水处理环节管理费用。指污水处理厂(站)为管理和组织污水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运输费、保险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审计费、税金及其他费用。
3. 污水处理环节财务费用。指污水处理厂(站)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列入相关污水处理厂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4. 污水处理环节折旧和摊销。指污水处理厂(站)所对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所计提的折旧和摊销费用。
(二)污水收集排放环节成本是指污水收集排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污水处理和收集排放环节支出用途分类不清晰的,一并计入污水处理环节成本。
1. 污水收集排放环节输配成本。指污水处理厂(站)对污水管网及泵站养护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动力费、水费、日常维修费、大中修费、网络租赁费、保险费、污水设施巡查费(含劳务费)及其他费用。
2. 污水收集排放环节管理费用。指污水处理厂(站)为管理和组织污水收集排放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办公费、水电费、网络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运输费、保险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物业管理费、劳务费、审计费、税金及其他费用。
3. 污水收集排放环节财务费用。指污水处理厂(站)为筹集建设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分区域相关污水处理厂(站)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4. 污水收集排放环节折旧和摊销。指污水处理厂(站)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所计提的折旧和摊销费用。
第五条 相关费用采用以下方法计算或列入:
(一)职工薪酬、物业管理费、绿化费、劳务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等列入固定成本;污水处理环节的动力费、水费、药剂费、污泥处置费、日常维修费、大中修费列入变动成本。
(二)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应按工资总额计提发放或缴纳的相关费用。其中:
1. 福利费按照不高于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4%计提和据实列支;
2. 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2%计提和据实列支;
3. 教育经费按照不高于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2.5%计提和据实列支;
4. 社会保障费按照市人社部门相关规定计算缴纳;
5. 住房公积金按照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计算缴纳。
第六条 区水务公司负责牵头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测算规模以上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规模≥5000m3)服务成本和价格,规模以下(日处理规模<5000m3)污水处理站服务成本和价格由区水务公司根据各项必要支出进行测算,区住建局、财政局负责审核并组织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街道)对测算结果核实确认。
第七条 自区水务一体化改革之日起,一轮规制期为三年,污水处理服务成本和价格原则上三年一核定。在一轮成本规制期内原则上不考虑职工薪酬上涨等因素影响;职工调资费用原则上由区水务公司通过降本增效统筹解决。在一轮成本规制期内,污水处理厂(站)实施提标扩容建设工程的,在正常运行半年后,区水务公司应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污水处理服务成本和价格重新测算,经区住建局、财政局审核,属地政府核实确认后按新的服务价格收取。
第八条 污水处理服务成本和价格核定方法如下:
(一)污水处理服务单位成本=(污水处理环节成本+污水收集排放环节成本)/预计污水处理量,其中5家规模以上污水处理厂(益民公司本部、益民公司二分厂、五接东沙污处理厂、平潮栖枫污水处理厂及石港渔湾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服务单位成本以第三方评估报告为依据;其他7家规模以下污水处理站(五接、四安、十总、骑岸、东社、五甲、二甲)的污水处理服务因运行负荷较低,暂不以污水处理服务单位成本定价,污水处理服务价格结算方式见本条第(五)项。
(二)污水处理服务单价=污水处理服务单位成本*(1+3%)*(1+增值税税率的30%),按规制成本的3%计提收益;增值税按不发生税收、环保等违法违规行为,享受即征即退70%政策的税率计算。
(三)益民公司本部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不计入污水处理服务单价,单列测算和核定。益民公司二分厂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川姜镇政府按污水处理量分担,每半年结算一次。
(四)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如涉及新建、改扩建工程和设备更新,或发生应急抢修时,由区水务公司与属地政府对接,经属地政府确认实施方案后由区水务公司负责实施,产生的费用按审计确定的金额一次性结算。
(五)因规模以下(处理能力<5000m3)污水处理站无历史成本,以测算的单位成本为依据支付费用因处理负荷低及水量不稳定导致偏差较大。属地政府根据测算总额按季分摊定额预付区水务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全年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由区水务公司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由区住建局、财政局审核,属地政府核实确认后,在次年一季度按审计价加毛利3%结算。
第九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用=污水处理服务单价*年度实际污水处理量。其中:(1)固定成本费用。在一轮规制期内按核定金额进行年度定额结算,不与实际污水处理量挂钩;(2)变动成本费用。在实际污水处理量与预测污水处理量发生变化时,变动水量部分根据变动成本费用进行结算。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年度结算与本办法第十三条评价结果挂钩。
第十条 根据“谁受益、谁付费”原则,由属地政府向区水务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一)通州区及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入益民公司本部及二分厂处理的污水,所产生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由通州区财政扎口结算;其他镇(街道)按纳入益民公司本部及二分厂的实际污水处理和核定的污水处理服务单价分担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分别与区水务公司结算。
(二)其他镇(街道)承担属地污水处理厂(站)污水处理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全区范围内向排水户(单位及居民)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区水务公司要应收尽收,并根据现行体制每半年足额上缴区财政并分区域结算。除与益民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仍由益民公司直接收取外,其他工业企业等排水户按规定应上缴污水处理费的,仍按原收费途径由属地政府负责收取。污水处理费作为属地政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来源,不足部分由属地政府统筹解决。区水务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及折旧补贴,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区水务公司在规制期内每年度10月底前,预测下一年度污水处理量,根据核定的污水处理服务单价测算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经区住建局、财政局审核,属地政府确认后,区镇财政部门要将次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用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区水务公司根据审核确认后的费用预算,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区镇财政部门提出定额预拨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申请,经区住建部门审核后,区镇财政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拨付费用。每年一季度结束前,区镇财政部门结合第三方机构评价结果,及时结算上一年度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如果镇(街道)应承担的供水设施、管网建设费用和污水处理运营费用、维护费用不能按时结算的,水务公司可向区财政局申请在拨付的往来款中直接代扣。
第十三条 区住建局要会同区财政局研究制定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对区水务公司污水处理建设、运行、管养、融资成本、污水处理费征收等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结算服务费用。建立考核考评奖惩机制,在一轮规制期内污水处理成本下降部分,下一轮规制成本核定时只核减50%,另外50%部分作为区水务公司对下属污水处理厂(站)的考评奖励资金,由区水务公司统筹用于全区污水处理和收集排放服务。区水务公司应健全对下属污水处理厂(站)的考核管理制度,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考核方案和年度考核结果报区住建局、财政局备案,相关情况列入对区水务公司服务评价范围。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由区水务公司分别与相关属地政府结算,票据由区水务公司及其下属污水处理厂开具。
第十五条 水务公司为苏锡通园区提供的污水处理和收集排放服务费用,由水务公司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苏锡通园区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3日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