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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2月12日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政办规〔2020〕1号文发布 自2020年3月16日起实施)

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通州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 5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南通市通州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规范采购程序,降低采购成本,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监督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州区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由通州区国有企业出资的全资或控股子企业(含代管公司)。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物品,以及批量采购达到限额以上的非生产经营性低值易耗品。

本办法所涉及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本办法中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条 国有企业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交易。各镇(街道)管理的国有企业,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由镇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活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进入南通市通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交易。

第四条 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按照《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区政府、区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采购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投标的,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区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除上述特指采购事项之外的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 采购文件和公告信息应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根据需要也可以在国有企业门户网站等其他媒体上同步发布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在不同媒体发布的交易信息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第二章 采购当事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八条 国有企业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评标(审)能力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组织采购。国有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依法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国有企业必须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代理机构在委托权限内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国有企业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可以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

对技术复杂的、技术难度大的项目,采购人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并将专家意见归档保存。

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异议和投诉处理的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利害关系,包括参加购买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施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关系的。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有企业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有权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由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锡通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南通市通州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根据以下限额标准履行相应程序后开展采购:

(一)国有企业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 1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按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自行组织开展。凭发票、结算单、单位验收证明结算。

(二)单项或批量在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国有企业按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组织开展。

(三)单项或批量在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区属国有企业按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按规定选择采购方式组织开展;所属企业经区属国有企业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单项或批量在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使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区属国有企业报出资人(授权管理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经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集体决策审批后实施。如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须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下的,按区属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可选择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200 万元以上的,需组织专家组论证,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经区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集体决策后,方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如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须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六)国有企业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采购项目,区属国有企业按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采购;所属企业按区属企业相关要求和管理权限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参照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各镇(街道)、相关主管部门参照第十四条,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限额标准,切实履行出资人(授权管理单位)的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国有企业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报相关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标。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进行谈判,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报价最低或者综合评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中标供应商弃标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直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不超过三轮。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八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购实施过程可参照竞争性谈判进行。

第二十九条 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同类或相似货物或服务销售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

第三十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货物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依照本办法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二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无须进场交易且专业性不强的项目,可由采购人根据情况自行组建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三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推荐供应商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 50%。

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人数可为三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的单数。

专家一般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的评标(审)专家库相应类别中抽取;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报相关审批单位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2%。投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联合体各方应联合出具投标保证金协议书,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内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采购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应采用综合评分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以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延长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至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发布变更公告。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至少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修改变更采购文件及公告,并通知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一条 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发布后无异议的,采购企业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二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

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合同项目。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向他人转让。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应写明采购金额、付款时间,采购人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中标金额。

第四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参照《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采购项目的档案进行管理。国有企业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异议投诉

第四十六条 区国资办是负责国有企业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研究制定全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负责对所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定期检查。

各镇(区、园、街道)、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对所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制定所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管理办法,负责审批、核准所属国有企业相关采购项目。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国有企业进场采购的综合管理、协调,区、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国有企业采购提供场地、发布信息、现场管理、交易结果见证,协助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异议和投诉等事项。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审计监督(调查),国有企业采购相关单位及各当事人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调查)。

区监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部门的监察机构和国有企业内设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察工作。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加强对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异议投诉的及时处理;加强对所属企业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投标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出资人(授权管理单位)投诉,异议或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实名提交,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组成联合体的各个法人或组织均须在书面质疑文件上签字。

向出资人(授权管理单位)投诉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出资人(授权管理单位)递交书面投诉材料,包括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出资人(授权管理单位)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出资人(授权管理单位)可以视具体情况责令国有企业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违反国有企业采购规定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列入企业诚信不良行为记录,给国有企业采购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区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国有企业采购专家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采购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国有企业采购生产经营性货物、1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按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国有企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镇(区、园、街道)、相关主管部门、区属国有企业应尽快制定相关采购管理办法,并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条款与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6日起施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