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2-20 09:26 累计次数: 字体:[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通卫医罚〔2025〕2号

案件名称

王飞峰非医师行医案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王飞峰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等行医资质,自2024年11月起在通州富丰口腔诊所内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2月18日

执法主体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