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通卫医罚〔2025〕2号
案件名称
王飞峰非医师行医案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王飞峰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等行医资质,自2024年11月起在通州富丰口腔诊所内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2月18日
执法主体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