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1-12-20 15:32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和亲商爱商氛围,助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南通市监察委员会、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推行涉企免罚清单加强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通司发〔2020〕63号)、南通市司法局《<关于推行涉企免罚清单加强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通司发〔2020〕63号)、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通卫政法〔2020〕7号)和通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信用关爱”工作的通知》(通信用办〔2021〕2号)的要求,经研究,我委制定了《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请参照执行。

附件:1.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系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1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系统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1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区卫生

监督所

区卫生健康委

2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区卫生

监督所

区卫生健康委

3

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六)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区卫生

监督所

区卫生健康委

4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区卫生

监督所

区卫生健康委

5

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区卫生

监督所

区卫生健康委

6

医疗卫生机构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内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区卫生

监督所

区卫生健康委

7

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护士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区卫生

监督所

区卫生健康委

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区卫生

监督所

区卫生健康委

9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且依法可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的(注:同一违法行为在期限内未改正或者给予处罚后三个月内再次违法的不适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区卫生

监督所

区卫生健康委

附件2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系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1

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未造成不良后果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首次发现警告不并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区卫生

监督所

区卫生

健康委

2

未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首次发现,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建议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区卫生

监督所

区卫生

健康委

3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首次发现,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建议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区卫生

监督所

区卫生

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