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通卫医罚〔2025〕1号
案件名称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口腔诊疗活动案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富丰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当事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2月18日
执法主体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