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核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2-07-04 13:43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卫生监督所,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诊所(含医务室,下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确保群众就医安全,减少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区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实施核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准对象

全区范围内需要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的诊所。

二、核准依据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三、核准内容

核准内容包括诊所资质、人员资质、房屋设施设备、药品配备、培训考核等方面。(具体见附件1)

四、核准程序

1.提出申请(7月中旬)。诊所对照要求自评合格后,填报《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申请表》,提供相应材料(附件2)。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提交申请的诊所逐一进行现场审查,审核合格的报区卫健委核准。

2.培训考核(7月下旬)。由区卫健委统一部署安排,对申请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并通过资格初审的诊所组织静脉输液业务知识、输液不良反应应急处理、抗菌药物使用等相关培训,对参训人员进行抗菌药物静脉输注专业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

3.现场复核(8月份)。区卫健委对提出申请的诊所进行现场复核(附件3),符合要求的,核准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当前我区部分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不合理问题比较突出,存在较大的医疗安全隐患。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将文件传达至辖区所有诊所,对需要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的诊所进行指导与督促整改,把好初审关。

2.规范校验工作。抗菌药物静脉输注将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的重要审核内容,医疗机构在提交年度校验材料时,需一并提交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自查报告。以后新申请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的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年5-6月份受理一次静脉输注的核准事项。

3.加大执法力度。9月份起,区卫生监督所对未经核准仍擅自开展抗菌药物静脉输注活动的诊所,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依规查处。

联系人:袁玉华 联系电话:86513118

附件:1.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申请表

2.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申请材料目录

3.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复核记录表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

2022年7月1日

附件1

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核准诊疗科目

上年度校验情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条件

诊所自评记录

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记录

1.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输液室),配备观察床及观察椅。

2.诊所不得配备特殊使用级抗菌药品;根据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权限配备相应级别抗菌药物。

3.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专柜或专区存放)、设备及供氧设施(抢救药品不少于10种,抢救设备、供氧设施性能良好)

4.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治疗室独立设置,有治疗台,紫外线消毒及医疗废物处置规范)。

5.具有至少一名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与一名护士。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区卫健委审批意见:

经审核,拟核准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审核人员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

申请材料目录

1.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 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抗菌药物处方权佐证文件、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 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清单;

5. 抗菌药物清单;

6. 急救药品清单。

附件3

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复核记录表

申请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诊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条件

复核记录

1.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输液室),配备观察床及观察椅

2.诊所不得配备特殊使用级抗菌药品;根据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权限配备相应级别抗菌药物。

3.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抢救药品不少于10种,抢救设备、供氧设施性能良好)

4.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治疗室独立设置,有治疗台,紫外线消毒及医疗废物处置规范)

5.具有至少一名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与一名护士

6.培训考试与技能考核情况

审核意见

同意();不通过()

审核人签字:

诊所陪同人签字:

审核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