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11-05 09:56 累计次数: 字体:[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通卫医罚〔2024〕22号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周氏中医综合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为患者开具处方案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南通市通州周氏中医综合诊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26F8EGX2,法定代表人:周波)

违法事实

1、2024年8月1日至9月1日期间,该公司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周波独立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其开具的处方未经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该行为构成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情形;2、2024年6月2日至2024年8月6日期间,该公司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未书写病历。

法律依据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22日

执法主体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