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州区卫生健康系统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1-05-11 16:4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现将《通州区卫生健康系统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8日

通州区卫生健康系统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本系统作风和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效能,进一步规范对本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标准具体化、奖惩刚性化、程序规范化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本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存在自由散漫、作风拖沓,效率低下,纪律松弛,形象不佳、甚至违规违纪等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实施问责。

第三条 实施作风和效能问责,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目的,惩处为手段;

(四)责任与惩处相适应,有错必究,过罚相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含借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对单位的问责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整改;

(三)通报;

(四)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诫勉)谈话。

第六条 对个人的问责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

(四)诫勉谈话;

(五)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调整岗位、停职检查、免职、降职、解聘或辞退等);

(六)纪律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三章 问责情形及适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执行上级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阳奉阴违,效能低下,推进不力,贻误时机,影响全局工作进展的;

(二)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推诿扯皮,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回避矛盾,推卸责任,以致问题久拖不决或矛盾上交的;

(三)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弄虚作假,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劳民伤财,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四)管辖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问题、医疗事故、不良网络舆情、群访或越级上访等突发事件的,或因有关事件报告不及时、处置不恰当,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五)违反党务政务公开规定,不依照相关权限和程序、搞暗箱操作,徇私舞弊,办事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因政策不熟悉、业务不精通或办事拖拉、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等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的;

(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上不配合,搬弄是非,破坏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单位工作和形象的;

(八)无故缺席会议、不参加组织学习,或未经同意请人代会;不遵守会场纪律,会上打瞌睡、玩手机等,被点名通报曝光的;

(九)评优评先、职称申报评审等过程中,材料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工作(值班)期间擅离职守,外出不履行请销假手续或去向不明,违反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

(十一)上班时间玩游戏、购物、炒股、听音乐、看小说、看电影、串岗、闲聊、打瞌睡、吃零食、带孩子,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十二)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着装、衣冠不整、不佩戴工号牌,不遵守行业行为规范,言行举止影响公职人员形象的;

(十三)工作日午间和执行公务期间饮酒的;

(十四)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务不节俭、奢侈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五)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委“十项规定”及其具体实施办法的行为;

(十六)违反有关规定兼职兼薪、挂证取酬的;

(十七)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私自收费,收受红包、回扣的;

(十八)违规接受被管理人或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安排的宴请、旅游度假及娱乐等活动的;

(十九)违规收受被管理人或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礼品的;

(二十)违规出入娱乐场所、参与借放高利贷等非法经济活动和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含以娱乐为名、以钱为注的变相赌博活动)的;

(二十一)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不履行公民义务,作风不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其他影响作风和效能建设需进行问责的行为。

第八条 被问责对象主动、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问责。

(一)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被新闻媒体或网络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一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的(含2次);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五)隐瞒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妨碍调查或对行风监督员、举报人、相关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一)本年度本单位发生3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形的;

(二)本年度本单位在区级及以上组织的专项检查、督查、暗访中被通报2次及以上的;

(三)未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或对制度落实、监督不力,作风效能问题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章 问责实施

第十一条 按照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要求,作风和效能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科室)的作风和效能建设负责;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作风和效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委下属各单位一般干部职工的作风和效能问题由所在单位负责责任认定和追究;委下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委各科室工作人员的作风和效能问题,由区卫健委联系片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问责建议报委党组研究确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作风和效能问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区有关部门负责责任认定和追究。对性质比较严重或影响比较大,以及被上级部门通报或被媒体曝光的作风和效能问题责任追究,须及时报告区纪委监委派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会同作出问责处理。作风和效能问责由区卫健委机关纪委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结果均以书面形式报机关纪委备案。

第十四条 被问责对象如有异议,可在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 被问责对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受到第六条(一)(二)(三)项问责的,取消被问责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视问题性质和情节,扣减当事人奖励性绩效不低于200元。

第十七条 受到第六条(四)项问责的,取消被问责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视问题性质和情节,年终扣减当事人当年奖励性绩效不低于5%。

第十八条 受到第六条(五)项问责的,被问责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年终扣减当事人当年奖励性绩效不低于20%;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称;需要同时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照人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相应考核惩处措施。

第十九条 年度内单位和工作人员被问责3次及以上的,取消该单位本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问责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和省、市、区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者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卫健委党组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作风和效能问责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