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7-25 14:33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州区二甲镇您好理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12MAD3M6Q64C):

本机关于2025年6月3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卫医罚告〔2025〕204 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通卫医罚告〔2025〕204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详见附件。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附件: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卫医罚告〔2025〕204 号)

联系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清河路528号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二楼

联系电话:0513-86029656

联系科室:南通市通州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二科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通卫医罚告〔2025〕204 号

当事人:通州区二甲镇您好理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12MAD3M6Q64C,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通运桥村通袁路91-9号,经营者:史海杰,联系电话:18651622756。

2025年3月14日,我委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在当事人处充值做眼袋没效果,涉嫌医美。

经对投诉人陈洪燕询问,称经营者史海杰在当事人店内通过注射水光针和滚针的方式为其开展眼袋改善项目,并提供了其与经营者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中含有“打针、针眼、滚针”等字样。

4月25日,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大门招牌写有“您好美容”“科技护肤:祛斑 祛痘美白抗衰”等字样,场所内发现有“麻舒痛乳膏”、标有“ReNTox”“Red Tox”和“三文鱼水光液”的玻璃空瓶、带针滚轮等物品,场所内还发现4本记录有“微针水光”“光子”“玻尿酸”等字样的顾客登记本。当事人持有许可项目为“非创伤美容”的卫生许可证。经对经营者史海杰询问,其自述:在该场所为陈洪燕开展注射水光针、做滚针等项目;该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本人无《医师执业证书》等行医资质。

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委依法立案,并开展进一步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

1、本案当事人为通州区二甲镇您好理发店,经营者为史海杰,身份证号码:320683********1218。

2、2024年至2025年2月,当事人为陈洪燕使用注射器在眼周注射水光液以及使用滚针(带针的滚轮)在眼周滚动(结合经营者及陈洪燕的陈述,该过程有疼痛、偶尔会出血,开展前要先敷麻膏以麻醉止痛)的方式给陈洪燕做眼袋改善项目,上述项目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开展过程中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水光注射液和生理盐水等药品及医疗器械为经营者史海杰网络购入。

3、陈洪燕在当事人店内接受了补水、面部按摩等生活美容服务及注射水光针和滚针服务,共充值2990元,其中经营者自述为陈洪燕开展注射水光针和滚针项目的费用为350元。

4、我委卫生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的“麻舒痛乳膏”、带针滚轮等物品。其中麻舒痛乳膏(药品批准文号:衛署藥制字第048067號GMPG - 9163)是给陈洪燕做滚针等改善眼袋项目时,给其涂在眼睛周围起到表面麻醉止痛作用;经陈洪燕指认,当事人为陈洪燕做滚针项目所使用的带针滚轮与当事人处发现的带针滚轮一致。

5、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者史海杰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等行医资质。

我委最终查明:2024年至2025年2月,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陈洪燕开展注射水光针、滚针等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医疗美容服务,能核实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三百五十元整(¥350.00)。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投诉举报受理表;2、3月18日、4月25日对史海杰的共3份询问笔录;3、3月24日、6月5日对陈洪燕的询问笔录共2份;4、2025年4月25日现场笔录;5、4月25日照片资料确认单;6、4月25日卫生监督意见书;7、通卫医证保决〔2025〕2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8、通卫医证保处〔2025〕2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9、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等复印件;10、执法录像视频材料;11、陈洪燕提供的与经营者的微信号截图及微信聊天记录、经营者的网购记录等。

证据1、2、3、4、5、11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陈洪燕开展注射水光针、滚针等具有创伤性、侵入性的医疗美容服务;能核实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三百五十元整(¥350.00)。

证据6证明:我委责令当事人停止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

证据7、8证明: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物证随案保存。

证据2、9、11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通州区二甲镇您好理发店,该店经营者为史海杰(身份信息及微信账号),经营地址为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通运桥村通袁路91-9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当事人为陈洪燕开展的注射水光针、滚针等改善眼袋项目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陈洪燕开展注射水光针、滚针等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项目以改善眼袋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供述我委已经掌握的违法行为,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江苏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在低档范围内实施罚款,罚款金额按违法所得五倍计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拟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通卫医证保决〔2025〕2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登记保存的用于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药品和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五十元整(¥350.00);3、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00)。

如当事人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南通市通州区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二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电话:86029656 联系人:曹秋敏 张慧炜

地 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清河路528号。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 6月 30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