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南通通州春华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通卫医罚〔2025〕13号 |
案件名称 |
南通通州春华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口腔诊疗活动案 |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
南通通州春华口腔诊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220E3A1K,法定代表人:黄春华) |
违法事实 |
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期间,该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黄春华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能确认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440元。 |
法律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40元;2、罚款人民币3.7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16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