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通卫医罚〔2025〕11号
案件名称
未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通州区新金西路皮肤病专科门诊部
违法事实
未制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为患者开具处方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9月2日
执法主体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