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3-05-17 16:41 累计次数: 字体:[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通卫医罚〔2023〕5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和放射诊疗许可擅自开展牙科诊疗活动案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南通丽洁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1、当事人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在未取得《诊所备案凭证》的情况下为患者开展拔牙、补牙、口腔摄片等口腔诊疗活动;2、当事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于2023年3月23日、4月2日为患者开展口腔摄片、影像诊断活动。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5月16日

执法主体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