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通卫医罚〔2023〕16号 |
案件名称 |
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案 |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
南通通州豫苏内科门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卫东 |
违法事实 |
南通通州豫苏内科门诊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韩卫东为患者开具限制使用级(左氧氟沙星注射剂、头孢他啶)抗菌药物处方、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及时转运医疗废物 |
法律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二)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
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7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