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张荣华)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04-08 16:45 累计次数: 字体:[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通卫医罚〔2026〕7号

案件名称

张荣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张荣华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行医资质自2025年12月起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开沙大道9号33幢自己家中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能查明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01元整。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501元;3、没收通卫医证保决﹝2026﹞1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同时责令其停止家中执业活动。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4月5日

执法主体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注:此表应与处罚决定同步报批,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此表及电子版送稽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