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张荣华)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通卫医罚〔2026〕7号 |
案件名称 |
张荣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
张荣华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取得行医资质自2025年12月起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开沙大道9号33幢自己家中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能查明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01元整。 |
法律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处罚内容 |
1、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2501元;3、没收通卫医证保决﹝2026﹞10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同时责令其停止家中执业活动。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5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注:此表应与处罚决定同步报批,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此表及电子版送稽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