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通卫公罚﹝2022〕1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通卫公罚﹝2022〕1号 |
案件名称 |
通州区川姜镇水霸王汗蒸馆安排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
通州区川姜镇水霸王汗蒸馆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刘鑫、陈乃美从事收银、为顾客提供换洗衣服等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法律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 |
处罚内容 |
1、警告;2、罚款人民币8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月24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