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7-03 14:36 累计次数: 字体:[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通卫医罚〔2025〕5号

案件名称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张文彬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于2024年5月24日在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阚家庵村51组为张某华开展疾病诊断、输液的诊疗活动。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八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7月1日

执法主体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