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通卫医罚[2024]1号 |
案件名称 |
张丽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案 |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
张丽丽 |
违法事实 |
1、当事人在通州区金新街道西湖东路99号国金公馆19层1916室开设目沐家日式美睫美甲店为顾客开展生活美容服务,同时开展激光脱毛项目;2、当事人在通州区金新街道西湖东路99号国金公馆19层1916室开设的目沐家日式美睫美甲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3、当事人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行医资质证书;4、当事人无健康合格证明为顾客开展生活美容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5、能核实开展医疗美容的违法所得为三十八元。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
处罚内容 |
1、没收通卫医证保决〔2023〕20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登记保存的用于医疗美容的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三十八元;3、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月15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