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3-09-11 13:53 累计次数: 字体:[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通卫医罚〔2023〕12 号

案件名称

陈春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陈春梅

违法事实

陈春梅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资格等医师资格,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州区奥建鑫河湾1栋501室内擅自开展针灸诊疗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53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9月5日

执法主体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