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通卫医罚〔2023〕12 号 |
案件名称 |
陈春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
陈春梅 |
违法事实 |
陈春梅未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或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资格等医师资格,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州区奥建鑫河湾1栋501室内擅自开展针灸诊疗活动。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530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9月5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