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卫公罚〔2023〕3号
案件名称
未按规定对游泳池水质进行卫生检测案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南通斯脉尔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游泳池水质进行卫生检测,造成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8月14日
执法主体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