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通卫职罚〔2025〕1号
案件名称
未参与职业卫生现场采样而在原始记录上签字案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刘利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参与2025年7月11日现场采样工作而在现场采样原始记录上签字。
法律依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1月20日
执法主体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