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通卫医罚〔2023〕21号
案件名称
非医师行医案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曹呵呵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等行医资质擅自于2023年8月7日在通州区佳源都市小区汪某家中为汪某开展“水光针”医疗美容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5日
执法主体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