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卫生监督所、委相关科室:
现将《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为规范办案程序,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
(一)拟作出对公民处以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罚款的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和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处罚的案件;
(三)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外的案件;
(四)新闻媒体已予以曝光的重要案件;
(五)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案件;
(六)其他重大、疑难需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二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委分管主任或相关科室负责人召集,参会人员包括相关委领导、委相关科室人员、区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员,必要时可请委法律顾问列席。委法制科负责会议记录。
第三条 特别重大案件提交委主任会讨论决定。特别重大案件是指拟对公民处以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区卫生监督所应在案件调查终结三日内向区卫健委提请法制审核。通过法制审核后七日内报请委分管主任,决定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
第五条 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
(一)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获取的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四)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六条 集体讨论的会议程序
(一)集体讨论由委领导主持,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程序、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委法制审核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进行集体讨论;
(五)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以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
(六)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七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组成人员实行案件回避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八条 集体讨论完毕,由记录人员将《会议记录》交予案件承办人员,附入案卷,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