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通卫医罚〔2023〕15号 |
案件名称 |
通州区金沙甲古纹美甲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案 |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
经营者:秦孝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12MA1QG6JC5Q |
违法事实 |
通州区金沙甲古纹美甲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通州区金沙街道第二集贸市场东侧嘉海坊(学林路2号楼第301室)内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能确认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三千六百六十元整 |
法律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零五十元整;2、没收通卫医证保决〔2023〕301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上登记保存的用于医疗美容的物品及器械;3、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27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