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通卫医罚﹝2022﹞2号)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通卫医罚﹝2022﹞2号 |
案件名称 |
季永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
季永彬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界北村3组家中为患者开展疾病诊疗活动。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通卫医证保决〔2021〕第21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一百二十三元整(¥2123.00);3、罚款人民币八万元整(¥80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月28日 |
执法主体名称 |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