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通卫医罚﹝2022﹞2号)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2-01-29 10:24 累计次数: 字体:[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通卫医罚﹝2022﹞2号

案件名称

季永彬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季永彬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界北村3组家中为患者开展疾病诊疗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1、没收通卫医证保决〔2021〕第21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一百二十三元整(¥2123.00);3、罚款人民币八万元整(¥8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1月28日

执法主体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