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公示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1-15 16:16 累计次数: 字体:[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通卫医罚〔2024〕2号

案件名称

南通通州沪牙卫士鑫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

南通通州沪牙卫士鑫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2023年12月4日,我委卫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后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使用无从事放射工作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曹畑畑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口腔CT摄片工作。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1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月12日

执法主体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