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医学证明文件管理的通知
来源: 卫计委 发布时间:2015-10-10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各类医师依法执业意识,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规范医学证明文件管理重申如下意见:
一、加强培训,提高认识
医学证明书包括疾病诊断、健康证明、体检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是重要的医学法律文书。各单位要加强对医务人员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培训与考核,切实提高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医务人员提高对医学证明书重要性的认识,树立科学客观的态度,规范出具各类医学证明书,非经治医师及无处 方权 医师不得出具,任何单位和人,不得出具超出核定执业科目范围和注册执业类别的医学证明。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1. 各单位要建立医学证明书核查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各类医学证明书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本单位医师出具的医学证明书的规范性、签署证明人员的资格、出具证明的医学依据、诊疗意见的合理性等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给予加盖医学证明专用印章;对材料不全(如缺少门诊病历、辅助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出生记录、死亡记录等),导致无法核查的,一律不予盖章。严禁将盖有医疗机构医学证明专用章的空白文书交由临床医师自行填写。
2. 各单位要建立医学证明书登记制度。对本单位出具的各类医学证明书进行逐份登记,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证明事项、医学建议、证明签署医师姓名、出具证明日期、核查人员签名等,登记资料保存15年。
3. 严格界定出具医学证明书的人员资质。出具医学证明书的人员必须是在本单位注册的在职或者退休返聘执业医师。
4. 规范出具医学证明书的程序要求。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医学依据方可出具医学证明书,不得仅凭患者主诉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医学证明书。
5. 准确把握医学证明书的建议休息时间。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不得出具超出时限的和先休后补的医学证明书。因病情特殊,确需休养1个月以上的,二级医疗机构需由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开具,其他医疗机构需经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方可盖章。
6. 特殊情况的处理:凡工伤、交通事故、民事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医学证明书须经科主任签字;涉及伤残鉴定的医学证明书,须经指定的专业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严明纪律,违法必究
医师对所出具的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负法律责任,严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书,一经查实,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主管人员责任。
1. 违规出具虚假医学证明书的医师,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定为不合格,计入个人档案。
2. 因出具虚假医学证明书所引发的后果由责任医师承担,所在单位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 对出具虚假医学证明书造成恶劣影响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涉嫌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 单位负责医学证明文件的日常监管专(兼)职人员违反规定,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改正,追究相关主管人员责任。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 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