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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7-02-15 00:00:00
信息来源: 通州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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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r\n  1.1  编制目的
\r\n  为规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预防、控制和处置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r\n  1.2  编制依据
\r\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通州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定本预案。
\r\n  1.3  工作原则
\r\n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r\n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镇(区、园、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及相关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机制。
\r\n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r\n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实用性。
\r\n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人员培训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r\n  1.4  分类分级
\r\n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级(一般)。分级标准是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r\n  (1)特别重大事故
\r\n  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r\n  (2)重大事故
\r\n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r\n  (3)较大事故
\r\n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r\n  (4)一般事故
\r\n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r\n  1.5  适用范围
\r\n  本预案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及自然因素引起,突然发生的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
\r\n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
\r\n  (1)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III级以上(含III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r\n  (2)超出镇(区、园、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灾难。
\r\n  (3)需要区政府处置的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r\n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r\n  2.1  组织体系
\r\n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通州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各应急救援小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r\n  2.2  指挥机构及职责
\r\n  区政府成立通州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r\n  2.2.1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r\n  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和较大(III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事故(IV级)时(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9人的事故),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安监局、监察局、环保局、公安局、住建局、交运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 、农委、建管局、消防大队等有关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
\r\n  2.2.2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
\r\n  (1)总指挥的职责
\r\n  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新闻管理与信息发布以及决定应急疏散。
\r\n  (2)副总指挥的职责
\r\n  协助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或受总指挥委托代替总指挥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r\n  (3)成员单位职责
\r\n  指挥部成员由总指挥根据事故需要指定。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各项任务;提供救援决策依据。
\r\n  2.3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r\n  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担任。区指挥部办公室为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定与实施;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协调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修定与实施各类专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和协调各基层政府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事故的接报,传达领导指示;对出现紧急状况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援助时,及时跟踪、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协助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进行紧急状态下各应急组织间的协调工作。
\r\n  2.4  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r\n  预案启动后,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出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也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迅速开展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参与救援部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负责救援方案的确定和实施;指挥、调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完成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r\n  2.5  专家组职责
\r\n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别组织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专家组。
\r\n  专家组主要职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对事态的发展进行评估。
\r\n  2.6  应急救援小组及职责
\r\n  (1)医疗救治组及职责
\r\n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治组,组长由区卫计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区卫计委、安监局、民政局和红十字会等。其主要职责: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及时为事故发生地提供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等;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工作。
\r\n  (2)消防与抢险组及职责
\r\n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消防与抢险组。组长由区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区消防大队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有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安监局、交运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建管局、农委及所在镇(区、园、街道)等单位。其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救援方案的实施,协调、指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队伍及各种救援力量开展事故的抢险救灾,负责火灾、爆炸、中毒、化学灾害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
\r\n  (3)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及职责
\r\n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组长由区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有区公安局、交运局、所在镇(区、园、街道)等单位。其主要职责:确定安全可靠避难场所,制定疏散方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事故现场周围地区生命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实施紧急疏散、撤离和安置;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区域的警戒、交通管制;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缉捕。
\r\n  (4)事态监测与洗消组及职责
\r\n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态监测与洗消组,组长由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区环保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消防大队、气象局等。其主要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现场监测,确定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设备、人员的洗消;制定污染物的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参加相关事故调查工作。
\r\n  (5)后勤保障组及职责
\r\n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部门有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等。其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救援和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保障、社会动员保障,保证应急救援后勤供给。
\r\n  (6)新闻组及职责
\r\n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新闻组,组长由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担任。成员部门有区委宣传部、区安监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等。新闻组可根据事故情况,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必要时,成立新闻中心。其主要职责: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内容,负责新闻发布;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做好灾后处理、政府行为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公共关系,塑造政府形象,消除不利影响;落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r\n  2.7  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r\n  镇(区、园、街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是本行政区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处置工作。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全力配合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接受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等。
\r\n  2.8  生产经营单位与职责
\r\n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物资,保证应急投入,做好应急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扩大。
\r\n  3  预警预防机制
\r\n  3.1  预警预防行动
\r\n  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包括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体系、救援物资、应急专家、应急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
\r\n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应急救援配套制度,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应急措施,掌握防护装备和救援设备的使用方法,提高应对突发性灾难的应对能力;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r\n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r\n  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地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或区主管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向区“两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次报告。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区“两办”经区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初次报告。
\r\n  对达到或可能达到重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要加强分析研判,不拘泥于分级标准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立即电话报告,同时抓紧上报书面信息。
\r\n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r\n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r\n  (2)事故发生产时间、详细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现场情况;
\r\n  (3)事故可能或已经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r\n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r\n  (5)继续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r\n  (6)报告人、报告签发人、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r\n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r\n  根据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受事故影响的范围等,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r\n  I级预警:预判为特别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级事故及险情。用红色表示。
\r\n  II级预警:预判为重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I级事故及险情。用橙色表示。
\r\n  III级预警:预判为较大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II级事故及险情。用黄色表示。
\r\n  IV级预警:预判为一般事故,即有可能造成IV级事故及险情。用蓝色表示。
\r\n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原则上I级、II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III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IV级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事发地区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签发。
\r\n  4  应急响应
\r\n  4.1  接警与处警
\r\n  (1)接警
\r\n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警时应做好事故详细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的了解和记录,对接报事故的范围和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是否需要外界援助情况进行初始调查、评估、判断,初步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响应力量。建立并保持与事故现场及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等的联系。
\r\n  (2)处警
\r\n  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初始评估判定为III级以上事故灾难,区指挥部办公室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区应急指挥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区级应急部门或力量。
\r\n  (3)报警及记录
\r\n  报警及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r\n  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现场人员伤亡数量、伤亡程度及撤离情况;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的影响,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对周边社会人员的影响,是否波及其他人员;请示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持的事项;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r\n  4.2  先期处置
\r\n  III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地所在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立即启动本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对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同时上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r\n  4.3  响应分级标准
\r\n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I 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II级响应 (重大事故)、III级响应(较大事故)、IV级响应(一般事故)。
\r\n  4.4  分级响应
\r\n  I、II级响应:指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的响应。响应行动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区政府、事发地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救援组和有关部门,要服从省应急指挥部指挥,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r\n  III级响应:指发生较大事故灾难的响应。启动本预案及下级各预案,响应行动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按I级应急响应行动的要求、步骤开展救援。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r\n  IV级响应:指一般事故灾难的响应。启动事故发生地预案,响应行动由基层政府组织实施。区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保持与事发地镇(区、园、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做好应急准备。
\r\n  在应急响应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正在执行的预案的继续执行、调整或停止由上级预案的总指挥决定。
\r\n  4.5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响应
\r\n  (1)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r\n  (2)拟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及时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
\r\n  (3)开通与事故发生地镇(区、园、街道)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应急救援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事故专家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r\n  (4)根据应急救援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研判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通知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随机待命,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或专业应急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持。
\r\n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应急增援力量。
\r\n  (6)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和应急救援机构。
\r\n  (7)需要市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r\n  (8)组织协调安顿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r\n  (9)按区政府或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决定,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r\n  4.6  现场应急指挥部响应
\r\n  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命令,立即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对事故发生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做好以下响应。
\r\n  (1)抢险救援
\r\n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及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范围、危险程度等情况,及时调集有关部门、人员、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等参加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组按分配任务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同时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调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消防与抢险组参加救援。
\r\n  (2)现场监控
\r\n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r\n  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应当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调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支援。
\r\n  (3)医疗卫生救助
\r\n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r\n  (4)交通管制
\r\n  根据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的需要,事发地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及单位可依法决定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申请调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支援。
\r\n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r\n  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必要时,要对应急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暂短培训后再开展救援行动。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r\n  (6)群众的安全防护
\r\n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事发地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疏散和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企业应当与事发地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必要时,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区指挥部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支援。
\r\n  (7)工程抢险
\r\n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工程抢险组,调集有关力量,负责被事故毁损的公路、桥梁、电力、供水等工程的抢修,保证事故现场救援工作需要。
\r\n  (8)物资保障
\r\n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物资保障组,协调有关部门支援现场应急物资的供应。
\r\n  (9)调集征用
\r\n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向社会征用。
\r\n  (10)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r\n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地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r\n  超出事发地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处置能力时,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申请事发地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协调区有关部门、各应急救援组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其他的社会力量支援。
\r\n  (11)现场检测与评估
\r\n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对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发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必要时,现场应急指挥部调动区级指挥部洗消与事态监测评估组支援。
\r\n  (12)现场应急结束
\r\n  通过应急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情况稳定,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停止采取应急措施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报请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r\n  4.7  指挥与控制
\r\n  一般事故由镇(区、园、街道)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指挥权可移交市应急救援指挥部门。
\r\n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与控制。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实施先期处置和救援。
\r\n  4.8  警报与紧急公告
\r\n  当事故发生,威胁到公众健康安全和财产损失时,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和公众发出警报。包括发生时间、谁有权决定启动警报系统、各种警报信号的不同含义、警报系统的协调使用。在发出警报的同时,应进行应急广播,向公众发出紧急通知,主要内容有:事故的性质及破坏程度,事故发生对公众生命的影响及预防、控制和保护措施,所采取的需要公众配合的措施、制度、疏散和隔离的信息(包括时间、疏散路线、交通工具搭乘路线和目的地等)。
\r\n  在建立和实施警报和紧急通告时,还应考虑到警报盲区、可能遭受事故影响的相临地区及其他应利用的警报传播方式。
\r\n  4.9  通讯
\r\n  由区电子政务中心牵头负责,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参加,设置合理、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采用合适的通讯器材,明确各部门、各应急组织、医院和救护车等有关应急机构之间的通讯联络方法;各应急部门间的通讯及联络方式为最新有效状态,以保证事故发生时的通讯联络畅通。
\r\n  4.10  警戒与治安
\r\n  为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在事故现场周围建立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防止与救援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避免不必要的伤亡。
\r\n  现场警戒保卫工作主要包括:实施交通管制,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的混乱;指挥危害区域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的顺利通行;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工作;现场紧急疏散、人员清点、传达紧急信息等。
\r\n  4.11  人员疏散
\r\n  事故有扩大可能需要进行人员的紧急疏散时,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发布疏散命令。疏散决策包括以下内容:
\r\n  (1)确定开展疏散的必要条件;
\r\n  (2)根据情况确定疏散区域,如事故的大小、强度、爆发速度、持续时间及后果严重程度;
\r\n  (3)疏散区域内人群数量;
\r\n  (4)疏散集中区域;
\r\n  (5)疏散距离、线路;
\r\n  (6)疏散所需时间;
\r\n  (7)疏散可利用时间;
\r\n  (8)疏散可利用的运输工具;
\r\n  (9)建立指挥链,确定命令疏散人员和协助人员;
\r\n  (10)妥善照顾已疏散人群,为已疏散人群提供安全和临时安置场所,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r\n  (11)确定回迁条件,安排回迁运输工具。
\r\n  4.12  医疗与卫生
\r\n  现场的医疗救护人员要及时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并按照先救命后治疗、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对伤员进行紧急抢救,及时将伤员转送医院救治,以减少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同时,应制定保障现场急救和医疗人员个人安全的措施。
\r\n  4.13  公共关系
\r\n  在对外发布信息时,对事故的报道要真实,不要隐瞒事实和误导媒体,不得擅自转用、转播外电或互联网上的消息,及时平息可能产生的谣传、误传;要指定专门的发言人,不允许未经授权的人员擅自发布信息;注意对信息发布记录的保存。
\r\n  4.14  应急结束
\r\n  当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事发现场人员和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专家评估认定应急救援结束,原则上可初步结束应急行动,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r\n  5  后期处置
\r\n  5.1  善后处置
\r\n  善后处理工作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组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镇(区、园、街道)、区级相关部门及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依据法律政策负责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及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等,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
\r\n  5.2  社会救助
\r\n  区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建立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
\r\n  5.3  保险
\r\n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做好受灾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r\n  5.4  事故调查
\r\n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r\n  5.5  总结
\r\n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事故主管部门应及时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将情况书面报送事发地政府和区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报送市应急救援部门备案。
\r\n  6  保障措施
\r\n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r\n  区电子政务中心牵头负责,依托和充分利用公用通信、信息网逐步完善通州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系统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本区重大危险源、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
\r\n  6.2  物质保障
\r\n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救援装备、器材和协调调配,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r\n  6.3  应急队伍保障
\r\n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或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
\r\n  6.4  医疗卫生保障
\r\n  区卫计委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r\n  6.5  交通运输保障
\r\n  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区交运局组织协调,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r\n  6.6  资金保障
\r\n  处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r\n  6.7  人员防护
\r\n  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
\r\n  镇(区、园、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及单位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r\n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r\n  7.1  宣传
\r\n  区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各镇区园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及互联网、宣传画、标语、画册等形式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事故发生后启动新闻发布机制。
\r\n  7.2  培训
\r\n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综合培训。有关部门组织本行业、本系统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上岗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r\n  7.3  演习
\r\n  各级预案编制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演习。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r\n  8  附则
\r\n  8.1  预案的衔接与管理
\r\n  本预案为区专项应急预案,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预案,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建立相关信息资源数据库,作为应急组织或个人履行应急预案中规定职责和任务的详细指导。各相关单位制定的操作文本,在本预案发布实施后,一个月内报区安委办、安监局备案。
\r\n  8.2  预案的修订与更新
\r\n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r\n  8.3  预案的制定与实施
\r\n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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