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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7-05-18 00:00:00
信息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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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通市通州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通市通州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区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2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I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I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3)因地质灾害造成长江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3)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Ⅲ级 )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IV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领导机构
  区国土分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当发生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时,区政府成立区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应急与救灾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区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领导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驻通部队负责同志、区国土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成员:驻通部队、区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分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卫计委、气象局、供电营业部、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在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迅速组织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督查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协调解决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3.2  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国土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分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为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省、市应急指挥中心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成员单位职责
  发改委:负责协调安排防灾救灾所需物资计划,协调救灾项目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教育局:组织修复受损坏校舍,应急调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组织调动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其他险情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国土分局:负责收集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组建应急防治专家组,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根据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险情灾情。
  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资接受、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及其附属设施和重要建(构)筑物的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组织抢修因灾害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等,保障灾区人民生活。
  交运局: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干线公路、干线航道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保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
  水利局:负责组织抢修受损坏的水利设施,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和通报。
  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卫生部门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布设多要素自动观测站,监测气象要素的特殊变化,逐步做好中期预测、临近预报、灾情实时监测。
  驻通部队:组织驻通部队(含武警)、民兵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供电营业部:负责灾区电力设施抢修,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制定详细并切实可行的灾害期间应急预案,平时要加以演练,保证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3.4  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参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成立相应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  预防和预警机制
  4.1  预防预警信息
  4.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国土、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4.2  预防预警行动
  4.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国土分局,依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4.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险情灾情、汛情、气象信息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4.2.3  “防灾公告”发布
  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根据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内容以公告的形式告知给群众。
  4.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区国土分局、水利局和气象局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水利、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接到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政府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3.1  速报时限要求
  区国土分局接到当地出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迅速报告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属于特大型地质灾害的,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苏应急发〔2015〕13号文件规定,要在20分钟内向省政府总值室报告,40分钟内省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
  4.3.2  速报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启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向上级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建议启动南通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生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时,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处置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区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同时报上级政府应急中心,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应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公布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应急中心的领导下,由南通市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开展应急救治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5.2.2  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南通市及区应急中心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公布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南通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南通市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市级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科学判定地质灾害成因、灾害体规模和发展趋势等,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区各相关部门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5.2.3  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灾害所在地政府应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按程序速报。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应急指挥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区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科学判定地质灾害成因、灾害体规模和发展趋势等,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南通市应急指挥中心派出相应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5.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驻通部队、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  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由区财政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增强医疗机构对事故伤员的紧急救治能力,全面掌握医疗资源信息。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
  6.5  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信息共享。
  6.6  技术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的科学研究工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每年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预测地质灾害趋势。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求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对技术保障工作进行督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6.7  宣传教育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  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等物质泄漏。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国土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备案8.3  预案解释部门
  预案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编辑:沈松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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