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进行审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为30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省、市、县三级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于登记前在同级地方报纸上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为60日,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二、申请的资格和条件:
(一) 收养人的条件及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折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此限制。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4、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以上所列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中任何一项的限制。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及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以上所列被收养人应当具务条件中第(3)项以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岁的限制。
4、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送养人的条件及相关规定: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以上所列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第4项的限制。
5、 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5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 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② 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声明;
③ 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④ 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以及其他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⑤ 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⑥ 送养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三、申请资料和手续: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须提供: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四、办事程序:
提供证件 → 填写申请书 → 受理审核 → 办理登记手续 → 领取证件
五、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六、收费依据
计价格[2001]523号、苏价费[2001]164号、苏价费[2003]155号
七、收费标准
申请手续费:20元,收养证工本费: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进行审查。收养登记办理期限为30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省、市、县三级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于登记前在同级地方报纸上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为60日,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二、申请的资格和条件:
(一) 收养人的条件及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折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此限制。
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4、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以上所列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中任何一项的限制。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及相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以上所列被收养人应当具务条件中第(3)项以及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岁的限制。
4、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送养人的条件及相关规定: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受以上所列送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第4项的限制。
5、 送养子女的送养人除应当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福利机构作5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被收养人的情况证明外,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 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② 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声明;
③ 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和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④ 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以及其他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⑤ 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弃婴、弃儿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⑥ 送养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证明。
三、申请资料和手续: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须提供: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四、办事程序:
提供证件 → 填写申请书 → 受理审核 → 办理登记手续 → 领取证件
五、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六、收费依据
计价格[2001]523号、苏价费[2001]164号、苏价费[2003]155号
七、收费标准
申请手续费:20元,收养证工本费: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
(责任编辑:葛建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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