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核发放单位:入伍前户口在县(市)的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所在县(市)民政局审核发放;入伍前户口在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的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所在区民政局初审汇总后报南通市民政局审核下拨,由各区民政局发放;农村户口的义务兵由入伍时所在乡镇发放。
2、发放对象:两年义务兵。
3、发放标准:农村义务兵优待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农民平均收入的70%,城镇义务兵优待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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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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