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法律援助
二、设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三、申请条件:
(一)获得法律援助需要具备的条件
1、 有合理的请求及事实依据;
2、 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 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二)国家省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范围:
1、 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 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8、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9、 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10、因被刑事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而请求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的;
11、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我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范围
我区法律援助对象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两倍执行。
下列人员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对下列几类人免予经济审查:
1、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3、主张因见义勇为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4、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的。
四、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一)填写经济状况申报表,经所在村(居)委会审查证明后,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出具经济状况证明;
(二)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三)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
1、身份证(新版身份证正反面)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六、承诺时限: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刘桥镇司法所
九、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十、联系电话:686550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