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21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2-19 15:03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各中小学: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普通高中收费标准定价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18〕4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南通市发展改革委、南通市教育局《关于明确2020-2021学年度第二学期普通高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发改收费〔2021〕5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校收费

(一)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城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育才中学(含运盐河校区)、实验中学、金郊初中、金北学校、文山初中、实验小学(含运盐河校区)、南通高新区小学、通州小学、金沙小学、金乐小学、南山湖小学、金沙小学银河校区。

1.住宿费: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仅限育才中学、实验中学、金郊初中、金北学校初中部收取,如果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学期天数调整,实际收费标准=(实际学期天数/原规定学期天数)×原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2.伙食费:按备案标准收取。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按实结算,以学期为单位多退少不补。

3.社会实践活动费:50元/生·学期。

4.校服费:需统一着装的,按规定向区教体局和区发展改革委申报,经批准后按区勤工俭学办公室统一招标的价格收取。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可向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伙食费按备案标准收取。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按实结算,以学期为单位多退少不补。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为:英才小学。学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通价〔2015〕46 号)执行。如果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学期天数调整,住宿费实际收费标准=(实际学期天数/原规定学期天数)×原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二、普通高中收费

普通高中学校为:通州高中、西亭中学、平潮中学、金沙中学、石港中学。

1.学费:840元/生·学期。

年级

教材

(含英语录音教材)

作业本费

社会活动

实践费

校服费

高一

270

80

50

按规定执行。

高二

360

80

50

高三

100

80

2.代办费:

教材选用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通市2020-2021学年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通教基〔2020〕21号)规定执行,学校不得重复征订。

2021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文件执行。

3.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住宿费和伙食费,按照省、市、区文件规定执行。如果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学期天数调整,住宿费实际收费标准=(实际学期天数/原规定学期天数)×原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三、教辅材料收费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通市2014年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通知》(通教基〔2014〕22 号)规定,必须坚持“一教一辅”、“学生自愿”、“无偿代购不得牟利”及“收费公示”的原则。同时,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基〔2013〕 11号)要求,《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学校发给学生家长,征求家长意见,学校汇总后委托有资质的发行机构代购(各校要将《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回执收齐后留存备查)。严禁由教辅发行机构制发《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如查实发行机构到校发放征订单推销教辅材料的,一律清退并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学校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教办〔2016〕12号)精神。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建立收费公示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公示牌、公示栏、校园网络等方式,长期在校园内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减免规定、投诉电话等,收费政策变化应作及时调整。

(二)服务性收费及代办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家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费;严格落实按学期按实结算的规定,学校要在学期结束后15日内,向区主管部门报送代办费结算、清退情况。

(三)学校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6号)、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10〕14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做好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财教〔2016〕167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助〔2016〕1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和收费优惠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安心完成学业。

南通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通州区教育体育局

202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