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南通市通州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8-26 15:02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通州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的指导意见》(苏价费〔2018〕69号)和《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通价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办幼儿园收费

1.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为:省优质园520元/生.月,市优质园420元/生.月,合格园300元/生.月。

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浮幅度分别最高不得超过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的10%、20%、30%,具体收费标准报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教体局备案。

2.新建幼儿园(含设立分园)暂未定级的,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认定等级及试行收费标准意见,经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待定级后对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3.公办幼儿园达到相应等级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每次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20%。公办幼儿园保教费需调整的,应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

4.公办幼儿园为不满3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含小托班),收费标准在正常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额度最高不超过10%。

5.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在非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下午托管服务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为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生.月的托管费。

幼儿托管遵循自愿原则,家长提出申请后,幼儿园与其签订托管协议,方可收取托管费。

6.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

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下同)、托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建议,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需调整的,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每次调价间隔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幼儿园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于新学年开学三个月前向社会公示,原则上三年内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幼儿园在幼儿入园时应当与幼儿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服务项目和内容。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未完成民办教育分类登记前,视同公办幼儿园进行收费管理,待完成分类登记后按相应类别的管理规定执行。

4. 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外)在未完成民办教育分类登记前,视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收费管理,现行保教费收费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待完成分类登记后按相应类别的管理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管理

1.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以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实际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相关退费规定处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方式,按照双方合同约定。

2.幼儿园提高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插班生保教费按插入班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3.幼儿园保教费按月计退。由于幼儿请假、转学、退学、插班等原因,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80%退还;超过4天但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数,下同)的,按保教费交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交保教费。

因幼儿园原因(含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停课的,幼儿园应当按实际天数退还保教费。

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应当全额退还收取的保教费,造成幼儿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按月或者按学期收取,按月据实结算。幼儿在园天数不足一个月的,以提出请假申请计算,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5.校车费的收取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6.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按日计算,费用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实际执行标准的30%。

7.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学前教育扶困资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幼儿给予相应的资助。

8.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或者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填报日常收费情况变更报告表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幼儿园年度收费收入支出情况,应当填报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报区价格主管部门。

9.幼儿园收费项目、收费行为规范等按《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7〕9号)执行。

各幼儿园要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政策,积极宣传解释,完善收费公示,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通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南通市通州区教育体育局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