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通州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9-30 14:30 累计次数: 字体:[ ]

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2〕17号)和南通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南通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止2022年2月28日)的通知》(通发改收费〔2022〕81号)精神,现将《通州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2年9月30日)》予以公布。原《通州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通发改〔2021〕152号)废止。

附件:通州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2年9月30日)

                                     南通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附件

通州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

收费目录清单(截至2022年9月30日)

收费项目名称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收费文件(文号)

行业主管部门

备注

一、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苏价农函〔2001〕93号,苏政发〔2015〕119号,苏价服〔2017〕177号,苏价服〔2004〕258号,苏价服〔2005〕64号、苏国土资发〔2005〕89号,苏价服函〔2018〕17号,苏价费〔2017〕231号,通价费〔2017〕203号,通价费〔2017〕259号,通办发〔2022〕10号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二、住房物业管理费

苏发改规发〔2018〕3号,通发改〔2018〕5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三、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及相关收费

苏价服〔2013〕258号,苏价服〔2015〕219号,苏价规〔2016〕8号,通价〔2010〕13号,通发改〔2016〕31号

文化广电部门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苏发改服价发〔2019〕82号

交通运输部门


(二)吊车费

苏发改服价发〔2019〕82号

交通运输部门


五、生猪定点屠宰







生猪屠宰服务收费

苏价农〔2012〕49号,通价〔2011〕55号

农业农村部门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

国办函〔2021〕46号,苏价规〔2016〕24号,苏发改收费发〔2022〕134号,通发改规〔2021〕2号,通发改规〔2022〕1号

公安、城市管理部门


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苏价工〔2009〕60号,苏价工〔2009〕310号等

城市管理部门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苏价工〔2009〕60号,苏价工〔2009〕310号等

城市管理部门


八、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苏政办发〔2021〕55号,苏发改价格发〔2019〕901号,通发改〔2021〕16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九、殡葬服务收费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

苏价规〔2016〕23号,通价〔2014〕47号

民政部门


十、公证服务收费

苏发改收费发〔2019〕707号,苏发改收费发〔2021〕1178号,苏发改规发〔2022〕1号

司法部门


十一、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苏发改收费发〔2019〕708号,苏发改规发〔2022〕2号

司法部门


注:1.部分教育等收费按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管理。

2.本目录公布截至2022年9月30日通州区执行的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本清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或不再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退出本清单。

3.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如有变动,将通过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发改委信息公开专栏适时公布。

4.公布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文件(文号)等如有疑义,以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