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2、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缴费标准分为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两部分。分别为:
用人单位 |
按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 |
职工个人 |
按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 |
灵活就业人员 |
按医保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的10%缴纳 |
所有参保职工每人每月另需缴纳10元大额医疗救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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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医疗保险费,应于参保年度的上一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缴纳。年中参保的,须在参保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应缴纳的全部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被单位录用的,可退还单位缴费之月起至年底预缴的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统筹区外参保缴费的,凭有效的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可退还办理申请手续当年度预交的医疗保险费,但享受统筹待遇前的重复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3、缴费年限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参保人员连续不间断参保至退休,且连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自职工退休审批及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核定缴费年限审核通过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参保人员退休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当期公布的缴费基数和8%的费率,一次性足额补缴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职工需要补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补缴,其余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未补缴的,停止享受各类社会医疗保障资金支付待遇。
4、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是按什么标准预划的?
答: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在每年1月1日一次性预划计入12个月的账户资金,年末时,根据单位和个人实际缴费情况予以调整。参保职工在年度内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缴费基数发生变化或中断参保缴费等因素,都可能造成本年账户余额发生变化。预划标准如下表所示:
在职人员 |
退休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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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账基数 |
比例 |
划账基数 |
比例 |
最低计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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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缴费工资 |
35周岁(含)以下 |
2.5% |
本人上年度退休养老金总额 |
5%(建国前老职工每年另增200元) |
≤70周岁的退休人员700元;70周岁以上—80周岁的退休人员900元;>80周岁的退休人员1100元 |
35周岁以上—45周岁(含)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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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周岁以上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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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参保单位欠缴医保费会带来什么影响?
答:从欠缴医保费的次月起,暂停相应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统筹支付待遇。
暂停期间不计算职工缴费年限,参保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保费,并由用人单位交纳滞纳金后,可继续享受社会医疗统筹支付待遇,可以补记缴费年限。但暂停期间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类社会医疗保障资金不予结付。
6、怎样办理大额医疗救助?
答: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由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缴纳。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在缴纳医保费的同时,从工资中代扣代缴;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资金于每年1月1日前在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中按年一次性扣缴。灵活就业人员由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收代缴。
通州区原享受住院统筹待遇的职工,需到医保经办部门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资金。经办机构将提供便捷的缴费方式,方便参保人员及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资金。
7、怎样办理大病保险?
答:大病保险资金从当年医疗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月16元的标准筹集,暂不向参保人员个人征集。手续由医保中心统一办理,个人不需要单独办理。也就是说,只要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也同时参加了大病保险。
8、怎样参加职工自费补充保险?
答:自费补充保险费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20元,实行参保个人账户与基金共同分摊的办法筹资。具体为: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筹资60元,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中筹资60元。其中,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医保中心在每年年初预划个人医疗账户时,一次性全额扣缴。(通州区原享受住院统筹待遇的职工,缴费方式参照大额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