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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开发建设项目有关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2-17 11:34:0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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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社,区各直属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全力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十二条政策意见》(通政发〔2020〕3号)要求,助力解决全区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疫情防控应对过程中的实际困难,保障项目开发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区内金融机构加大对房地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资金困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贷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予以调整延期,并依调整后的还贷安排报送信用记录。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渡过疫情防控困难期,保障我区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序投放。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可依据企业申请,对正常执行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企业批准适当提前拨付监管资金。(责任单位:区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通州支行、南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州管理部)

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可依照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三、放宽预售许可条件。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原形象进度要求调整为按投资额计算,预售部分完成25%以上投资即可(装配式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每一批次申请预售规模原则上高层商品房不少于2万平方米、多层商品房不少于1万平方米,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前。(责任单位:区行政审批局)

四、优化土地交易管理。根据疫情防控及受让人申请,对因疫情影响造成无法成交建设用地的,可延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最迟不得超过我区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的5个工作日。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付土地价款和交付土地的,不作为违约行为,不计滞纳金和违约金,受让人可申请延期缴付和延迟交地,最迟不得超过我区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的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调整开发建设周期。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期间,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延期复工、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不计违约责任;如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措施解除后,各开发企业应与施工单位重新约定施工进度、付款节点及数额等事宜,开发企业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工程进度违约扣款等为由强行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建筑施工单位不得按原合同约定的条款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局、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缓缴企业社保费用。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

七、及时推动账款兑现。各镇(区、园、街道)、区各国有企业依法履约,及时梳理与建筑企业业务往来账款,对已达付款期的应付尽付,确保账款兑付率达100%。﹝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审计局、区各国有企业、各镇(区、园、街道)﹞

八、强化审批监管服务。提高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对备案项目提交的材料做到“即报即批”。申请材料不全的,程序性材料实行“承诺审批”,采取“容缺后补”“信用承诺”“以函代证”方式办理。落实“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办理和复工指导,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尽快复工,并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行政审批局、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九、推行不动产登记不见面办理。拓展网上申请、网上预审、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等服务功能,做好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各类登记业务。通过预约登记、微信工作群登记、联网登记等方式,开辟在建工程和土地抵押登记绿色通道,采取查看现场、一并受理登记的方式,帮助缓解疫情防控期间开发企业融资压力。(责任单位: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20〕20号),适用工程不可抗力相关条款规定,引导工程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化解工程结算纠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顾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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