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法规问答(十五)
来源: 通州区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1-11-08 09:3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问: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是否需要验收、备案?

答:需要。《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问:燃气经营是指哪些?

答:《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三、问:本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由谁核发?

答:《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核发。

四、问:如何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

答:《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燃气主管部门根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与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应当将经营主体、区域、范围、期限等协议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开展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