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55858940/2022-00438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其他
发布机构: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0-26 发布日期: 2022-10-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应知应会知识(二)
索引号: 555858940/2022-00438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其他
发布机构: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10-26
发布日期: 2022-10-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应知应会知识(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应知应会知识(二)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10-26 16:13 累计次数: 字体:[ ]

1.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由谁建立?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各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联合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答: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3.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怎样处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条例》中规定,人社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怎么办?

答: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哪个部门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答: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7.哪个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答: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8.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谁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其请求支付工资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答:农民工。

9.如何加大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10.人社行政部门怎样掌握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情况?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11.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到工会去投诉,工会如何处理?

答:工会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请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12.对用人单位未编制、依法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或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行为,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为,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4.人社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15.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怎么办?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6.不依法配合人社行政部门怎样处理?

答: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怎样处理?

答: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18.对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如何处罚?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19.人社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怎么办?

答: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0. 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3.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答: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4.怎样处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25.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 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7.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怎样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9.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哪些单位或个人应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答: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1.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在哪些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答: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32.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如何处理?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33.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答: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4.用人单位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社部门如何处理?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35.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如何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答: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

36.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哪些行为要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答: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37.人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哪些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

答: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

38.人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什么制度?

答:首问负责制。

39.人社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如何处置?

答: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40.农民工工资具体支付日期是在什么时候,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怎么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

41.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42.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农民工工资应当如何清偿?

答: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43.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主体如何确定?

答:合并和分立前应由用人单位清偿;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44.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什么时候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答: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5.办理注销登记后仍未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的主要出资人要承担什么清偿责任?

答: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46.《条例》对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有什么规定?

答: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47.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的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哪些内容?

答: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48.《条例》对农民工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有什么规定?

答: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49.《条例》对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垫付有什么规定?

答: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50.对于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处理,《条例》中有什么规定?

答: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