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申请人配偶;3.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和在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同一户籍下,其他与申请人共同生活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5.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人员;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的,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2倍)的,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如果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一般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2、问:如何计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
答:最低生活保障金额计算:按户保障的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低收入家庭中单人保对象:其本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定额发放保障金。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发放保障金,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属于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大重病患者,其本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发放保障金。对按户保障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特定对象,其本人可以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和标准的对象,按照就高原则核定保障金,不重复享受。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下列特定情形之一的对象,其本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60周岁以上老年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单独生活的居民、归侨居民、退役军人。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增发保障金额。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属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发放保障金。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人数)+特定对象全额保障金额。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其本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发放保障金。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定对象人数)+特定对象全额加增幅保障金额。
4.低收入家庭中的单人保对象,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特定对象的相关增发保障金政策。
3、如何办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公示等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审核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确认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根据省低保规程规定,区镇村三级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定期入户调查、信息比对等方法,形成定期复核、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所需材料:1.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2.填写申请表,声明家庭收入、财产及其他必要的情况,提供不能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4、问:如何办理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
答: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政府提交书面申请,逐级审核,补贴发放、定期复核。所需材料: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3.儿童父母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4.儿童父母失踪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法律文书;5.儿童父母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6.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回执,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7.儿童或其父母重残的,应当提供经年检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8.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应当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9.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继续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学校的就读证明;10.视儿童或所在家庭实际困境情况,其他需出具的证明。
5、问:什么是尊老金?
答:尊老金是指具有我区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年人所享有的一项福利制度。80-89周岁老年人,60元/月/人;90-99周岁老年人,100元/月/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300元/月/人。尊老金办理需个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申请,村(居)申报,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