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法规问答(十三)
问:新《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何时通过、施行?
答:新《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9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答:《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设施保护,管道燃气、瓶装燃气、车用燃气的经营服务,燃气使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不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燃气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