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10-24 10:0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通州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通州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论证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与管理的科学性,提升城市建设品质与内涵,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绩效,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通州区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17〕85号)、《通州区区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19〕86号)、《南通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通委发〔2019〕1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需按以下程序实施: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业务或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项目实施建议报区政府研究;项目建议书编报;可行性研究及估算编审;项目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后,由区政府审议决策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规委会审议及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标底)编审;招标投标;工程管理;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财务竣工决算编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规划方案论证、初步设计论证、施工图设计论证。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评审、初步设计概算评审、施工图预算评审、工程变更概(预)算调整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

第二章 方案论证与估算评审

第四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下列项目必须开展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其余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开展方案论证。

1.房屋新建工程;

2.总投资400万元以上且涉及结构改造或内部布局改造的房屋修缮、装修工程;

3.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景观及公用设施新建、大修或改造工程;

4.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交通道路工程;

5.交通、市政桥梁新建及大修工程;

6.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不包含省市审批的重点水利工程)、农业农村建设项目;

7.其他涉及土地规划、安全、环境保护的新建、改造、维修项目。

第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邀请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行政审批、财政、审计、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属地镇(区、园、街道)人员参加,并邀请所涉及专业技术类专家、经济类专家、法学类专家参加,其中经济类专家由财政部门负责邀请(下同)。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在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五个工作日前,将论证通知及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发送给参与论证的相关部门和被邀请的专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背景资料,项目实施的必要性,项目规模测算依据及计算过程,主要技术方案分析及不同技术方案比较,涉及规划选址、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分析,项目相关图示,项目估算(需细化到明细项目),项目实施后的主要绩效目标,替代方案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时,应当认真记录和收集相关部门及专家建议或意见,对意见和建议分类整理,逐条提出处理意见,对合理化建议应当充分吸收,对于无法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原因。可行性研究阶段方案论证已达初步设计深度的,可不再单独组织初步设计论证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方案论证结论中明确。处理意见汇总后需向与意见相关的部门通报。

第八条部门及专家在方案论证时如提出重大调整建议或否定性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现场提请专家组讨论,专家组经讨论能形成一致意见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采纳专家组意见,专家组讨论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更高层次的专家论证或咨询,并报区政府审议决策。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过程中,财政部门同步开展项目估算评审,重点论证项目经济性、合理性、完整性以及资金来源的可能性,可邀请经济类专家参与。

第十条财政部门在项目估算评审时,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审,未按规定申报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组织估算评审。对绩效目标与投入相比明显偏低的,主管部门应当调整绩效目标或调整项目方案;若申报的绩效目标已能达到规定标准、社会预期或上级考核要求时,应当优化项目方案或采用替代方案降低投入金额。

第十一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开展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工作,并作为下一步报区政府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区财政部门根据优化后的项目方案审核投资估算,并出具项目估算评审报告,重大项目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审。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将方案优化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按规定经区政府审批后,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相关规范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批复。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中,规划方案需报规委会研究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在报研究或审批前,应当组织规划方案论证,论证组织及意见建议处理参照上述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办法执行。

第三章 初步设计论证与概算评审

第十四条在项目设计阶段,下列项目必须统一开展初步设计论证,其中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方案论证已达初步设计深度的可不再单独组织初步设计论证:

1.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新建或涉及结构、布局改造的房屋修缮、装修工程;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景观及公用设施新建、大修或改造工程;

3.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交通道路工程;

4.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市政桥梁新建及大修工程;

5.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不包含省市审批的重点水利工程)、农业农村建设项目;

6.其他项目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认为需要开展初步设计论证的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初步设计论证,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统一组织,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邀请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行政审批、财政、审计、公安、应急管理、配套管网线路等相关部门(单位)及属地镇(区、园、街道)人员参加,并邀请所涉及专业技术类专家、经济类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投资概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应包括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经财政部门认可后,可视工程专业特点分批次报送)。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代建)单位应在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成果和项目概算后,先行组织内部论证并优化设计,核实调整项目概算,而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提出初步设计论证申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在项目初步设计论证五个工作日前,将论证通知及初步设计成果(包含投资概算)发送给参与论证的相关部门和被邀请的专家。

第十八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论证时,应当认真记录、收集相关部门及专家建议或意见,并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原则和方法处理。

第十九条区财政部门根据优化后的初步设计审核投资概算,按规定程序出具概算批复或概算审核说明。对于申报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10%的,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报审批。

第四章 施工图设计论证与标底、变更及决算评审

第二十条在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在国家或行业强制规定的施工图审查、审核前,下列项目必须统一开展施工图设计论证,其中在初步设计论证阶段已达施工图设计深度的可不再单独组织施工图设计论证:

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房屋新建、修缮、装修工程;

2.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景观及公用设施新建、大修或改造工程;

3.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交通、市政桥梁新建及大修工程;

4.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水利(不包含省市审批的重点水利工程)、农业农村建设项目;

5.对周边建筑、设施影响较大,有多种施工方案可选,需要比选的工程;

6.其他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认为需要开展施工图设计论证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项目施工图设计论证由项目建设(代建)单位组织,主要论证设计深度是否达到要求,施工方案的合理性,节能、环保、安全及经济性等,可邀请项目相关专业设计、施工、经济类专家参加。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当认真记录、收集专家建议或意见,并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原则和方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项目,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在向财政部门报审施工图预算(标底)时,应当一并提交施工图设计论证相关资料及专家意见、建议处理汇总表等。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在评审项目施工图预算(标底)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组织施工图设计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施工图进行经济性评审。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对施工图预算(标底)进行审核或备案,项目建设(代建)单位需凭审核或备案后的标底组织工程招标投标。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应按规定程序会审、报批。其中,50万元以上的变更,需报区财政局审核。财政部门重点审核变更技术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变更技术方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按通政办发〔2019〕86号文件规定送审。区财政部门对需批复的竣工决算组织评审,重点评审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论证、评审的保障与落实措施

第二十七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负责组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按城市规划、建筑工程、园林景观、市政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农业农村工程等专业分类,并单设经济类专家。专家对象主要有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高级职称或资深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部门资深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专家入库标准、日常管理、选择使用、报酬标准、惩戒处罚等管理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牵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其中经济类专家由财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八条上述投资评审过程中,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协审,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产生。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投资评审操作规程,规范投资评审程序,应加强投资项目论证、评审信息化管理,牵头开发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过程化管理,实现透明评审及数据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审批部门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应当核实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是否已开展方案论证,财政部门是否已按规定出具估算评审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提交规委会审议和规划审批前,应当核实项目是否已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组织开展规划设计论证,是否已充分采纳合理化建议。审批部门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前,应当核实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项目是否已开展初步设计论证。

第三十一条区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一并对项目论证评审、项目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对在项目论证、评审过程中,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节约资金较大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可按节约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标准由区财政部门提出,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对论证、评审中不尽职尽责,影响项目实施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落实相应的惩戒处罚措施,在上述专家库及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四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五条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从简审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国家和省市有专门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各镇(区、园、街道)政府投资项目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项目规模50%及以上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论证。区级国有公司建设项目,财政资本金注入规模或运营缺口补助总额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项目,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