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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投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南通市环境治理技术应用示范基地项目拟批准公示

发布时间: 2020-10-22 09:50:27
信息来源: 南通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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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南通高新区康富路南侧、金海路东侧;

建设单位:深投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深投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南通市环境治理技术应用示范基地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建设地位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富路以南、金海路以东,占地面积 43.86 亩(29241m2),项目总投资 30761.96 万元。项目建成后将处置利用15类危险废物合计69200t/a,其中物化处理 13 类危险废物(HW06、HW09、HW12、HW16、HW17、HW21、HW22、HW32、HW33、HW34、HW35、HW46、HW49)合计26500t/a,综合利用3 类危险废物(HW17、HW22、HW34)合计42000t/a,收集2类危险废物(HW08、HW13)合计700t/a。项目职工定员175人,其中直接生产人员149人,四班三运转,每天三班,每班8h,年生产300天,7200h。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项目利用车间、蒸发装置、1号仓库废气收集后通过1#废气处理系统“酸液喷淋+碱液喷淋+除雾+UV光解+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达标后,尾气经26m高排气筒H1排放,其中颗粒物、氮氧化物、HCl、氯、氨、硫酸雾、铜及其化合物(以铜计)参照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4中特别排放限值,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甲醇、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标准;处理车间、原料罐区、2号仓库废气收集后通过2#废气处理系统“酸液喷淋+碱液喷淋+除雾+UV光解+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达标后,尾气经26m高排气筒H2排放,其中氮氧化物、SO2、硫酸雾、HCl、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标准限值,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甲醇、甲醛、臭气浓度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标准;生化车间废气收集后通过3#废气处理系统“酸液喷淋+碱液喷淋+除雾+UV光解+水喷淋+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达标后,尾气经20m高排气筒H3排放,其中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参照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中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项目利用车间、处理车间、生化车间、蒸发装置、原料罐区、1 号仓库、2 号仓库分别设置 100m 防护距离。(2)项目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银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8978-1996)表1中标准;项目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经厂区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工艺为“废水调节+水解酸化池+多级A/O+纤维滤池+MBR+反硝化滤池+一体化氧化还原设备(保障性措施)+出水缓冲池”,出水达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后排入南通高新区溯天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益民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3)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泵、风机、离心机、破碎机、摩擦清洗机、压滤机、鼓风机、压缩机、MVR 蒸发器等,噪声源强约为 75~90dB(A),采取低噪声设备、厂房隔声、加装减振垫、消声器等降噪措施,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3 类区标准要求。(4)项目产生的次生固体废物中,污泥、浓缩液、浓缩渣、生化污泥、废纸浆、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废包装袋、废紫外灯、废机油、废树脂属于危险废物,按相应类别分别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塑料经鉴别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后按一般工业固废委外综合利用,化粪池污泥、废弃含油抹布和劳保用品及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公示时间:2020年10月23日~2020年10月29日 (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3-86028924

联系地址: 南通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项目投资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高新区服务大厅)

电子邮件:zsr19740111@126.com

联系人: 施杰杰

邮编:2263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责任编辑:邢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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