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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项目拟批准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2-18 09:13:49
信息来源: 南通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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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鼎盛路36号(聚丰工业园8号地块);

建设单位: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环评机构:南通叁陆零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利用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鼎盛路36号(聚丰工业园8号地块)现有厂房,建设国家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苏)项目中的特种检测中心。本项目劳动定员25人,年工作250天,单班制,每班8小时,全年工作2000小时,不提供食宿。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0%。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如下: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烟密度测试废气由管道收集,经一级水喷淋+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耐火性能、单体燃烧、成束燃烧试验、耐火线路完整性测试废气由管道收集,经二级水喷淋+除雾+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2排气筒排放;理化实验室废气由通风橱收集,直接通过15米高DA003排气筒排放;上述未收集部分均无组织排放。

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一氧化碳、氯化氢、硝酸雾(以氮氧化物计)、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氯化氢、氮氧化物、氟化物及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及表3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总悬浮颗粒物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限值。

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雨水经雨水管网收集后排入金西二号横河;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二道清洗废水、地面保洁废水、蒸馏浓缩废水一并接管通州区益民水处理有限公司,尾水排入通甲河,最终汇入新江海河。废水接管执行通州区益民水处理有限公司进水设计标准。

3.噪声防治措施

噪声源包括各类生产设备、空压机及风机等,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一般工业固废:普通废包装材料、样品燃烧残渣、废样品、样品杂质、破损废器皿收集后外售。

危险废物:实验室废液、喷淋废液、废活性炭、沾染化学品废物、过期化学品试剂、空压机含油废液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

5、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源头控制、分区防渗。重点防渗区包括危废暂存库、理化实验室、事故应急池等,等效黏土防渗层Mb≥6.0m,K≤1×10-7cm/s。一般防渗区包括检测中心、一般固废堆场等,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18日—2025年12月24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3-86028926

联系地址:南通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项目投资科(通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高新区服务大厅)

邮编:2263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责任编辑:顾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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