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地点:高新区文荟路北、双福路东、金河路西;
建设单位:南通富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环评机构:苏州常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南通富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南通高新区文荟路北、双福路东、金河路西,占地面积114000m2。现拟投资10亿元人民币,建设机械加工、管路焊接、气柜组装、钣金、表面处理等生产线,其中表面处理作为机械加工、管路焊接、气柜组装、钣金生产线的后加工生产线,不对外加工。生产的产品为定制件,主要包括腔体类零件、平板类零件、内衬类零件、OLED零件、超洁净管路件、气柜、组装模组件等集成电路装备零部件。本项目工作人员2000人,年工作时间320天,全天三班二运转工作制,每班8小时,年运行时数5120小时。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本项目机加工、循环清洗线、钣金生产线产生粉尘收集经布袋除尘设备处理,喷漆废气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处理,喷粉固化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VOCs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2表面涂装行业标准。钣金生产线固化工序产生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执行《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化学清洗线、皮膜氧化线、微弧氧化线、OLED电解抛光线、循环清洗线产生酸性废气经“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NOx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循环清洗、遮蔽工序产生有机废气经“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丙酮、异丙醇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VOCs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其他行业标准。铝合金阳极氧化线、AL化学镀镍线、SST电抛镀镍线、试验线工序产生废气经“二级碱喷淋装置”处理后排放,废气排放执行《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天然气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燃烧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标准,其中NOx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污水处理站产生废气收集后采用“二级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 A 中的特别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85%。本项目遮蔽区、循环清洗车间、机加工钣金车间和危废仓库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2)本项目含镍废水、有机染色废水、含氟含磷废水、酸碱废水、废气喷淋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达标后,与初期雨水、纯水制备浓水、冷却循环水一并排入溯天工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出水水质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一中B等级标准后排入益民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出水水质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3)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各类机加工中心、线切割、各类喷砂机、各类风机等,噪声源强约80~90dB(A),通过合理布局、安装消声器、基础固定等措施,施工期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4)本项目机加工边角料、抛丸粉尘、废焊丝、废砂轮等一般固废出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为酸蚀废液、染色废液、皮膜废液、阳级退镀废液、封孔废液、锌置换废液、锌剥离废液、电镀镍废液、化学镀镍废液、退镀废液、电解抛光废液、液洗废液、精密清洗废液、微弧氧化废液、封闭废液、酸洗废液、脱脂废液、废切削液、废机油、原料包装桶袋、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含镍废水处理污泥、含锌废水处理污泥、酸碱废水处理污泥、含氟含磷废水处理污泥、镍系离子交换树脂、锌系离子交换树脂、酸碱滤袋、含镍滤袋,由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公示时间:2021年2月20日~2021年2月25日(5个工作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3-86028924
联系地址:南通高新区行政审批局项目投资科(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高新区服务大厅)
电子邮件:zsr19740111@126.com
联系人: 施杰杰
邮编:2263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