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个人(单位)向我局提交诊所撤销备案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撤销备案要求,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我局同意予以撤销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撤销备案诊所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或个人 |
机构名称 |
备案编号 |
机构地址 |
经营性质 |
撤销备案日期 |
撤销备案原由 |
马培培 |
通州马培培口腔诊所 |
MA200A8H832061217D2202 |
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中心街新地南路198-18 |
营利性 |
2025年02月24日 |
房租到期,主动申请撤销备案 |
南通市通州区数据局
2025年0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