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2022年12月份4件不合格食品案件情况通告如下:
一、彭小梅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梭子蟹;购进日期:2022年9月8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8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被抽样单位:彭小梅。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2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2〕1018号
二、徐灵飞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三)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梭子蟹;购进日期:2022年9月1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14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被抽样单位:徐灵飞。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2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2〕1091号
三、王丽琴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五)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梭子蟹;购进日期:2022年9月13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14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被抽样单位:王丽琴。
(六)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2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2〕1090号
四、王小雷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七)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梭子蟹;购进日期:2022年9月13日;抽样日期:2022年9月15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被抽样单位:王小雷。
(八)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元;2、罚款2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2〕1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