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4)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04 13:44 累计次数: 字体:[ ]

现将2023年8月份4件不合格食品案件情况通告如下:

一、通州区川姜镇陈永兵水产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黄鳝;购进日期:2023年5月9日;抽样日期:2023年5月9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甲氧苄啶;被抽样单位:通州区川姜镇陈永兵水产品经营部。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项所列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 500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1000462号

二、通州区兴东美家购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白粉皮(淀粉制品);购进日期:2023年6月7日;抽样日期:2023年6月8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被抽样单位:通州区兴东美家购超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1500577号

三、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玻豆腐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蚕豆粉皮(淀粉制品);购进日期:2023年6月4日;抽样日期:2023年6月5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被抽样单位: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玻豆腐店。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蚕豆粉皮 (淀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元;

2、罚款500元。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行为,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警告。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0200631号

四、富锋集贸市场张继水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样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荔枝;购进日期:2023年6月14日;抽样日期:2023年6月14日。

检验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被抽样单位:富锋集贸市场张继水。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 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项所列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罚款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通州市监处罚〔2023〕1300629号